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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现实困境、原因与政策建议

一、我国自贸区推动数字贸易发展面临四大困境

数字服务贸易有待提升。一方面,数字服务贸易总体规模偏小。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占比还偏低,据某自贸区管委会反映,数字贸易化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大概不到15%。另一方面,数字服务贸易结构不够优化,高附加值数字服务贸易占比不高。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等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数字服务的总体比例较低,云计算服务、通信技术服务等数字技术贸易业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亟待进一步提升。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服务贸易有待进一步提升,数字内容服务出口在数字音乐、数字文学等领域创造力不强,国际占有率偏低。

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进程缓慢。传统贸易企业数字化转型及贸易链条数字化改造进程缓慢,企业应用数字技术的程度较低,普遍存在数字化平台建设不完善、协同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数字化平台运营管理水平较低,影响了它们在实际外贸业务过程中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比如无法快速获取关键、有效的数据,对市场反应不够迅速,难以及时回应消费者需求等。此外,数字技术在对传统贸易生产、营销、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售后等各个环节发挥的作用较为欠缺。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如浙江自贸区在油气储备、中转、加工和保税燃料油供应等领域具有雄厚的产业基础,集聚了一批相关企业对油气产业链领域进行探索,但产业较为单一,链条还不够长,与浙江数字经济优势产业融合不够密切,数字经济驱动数字贸易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对全省经济赋能还不够大。

数据跨境流动成效欠佳。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积极探索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方案与举措。但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高地,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实践成效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调研中不少企业反映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仍面临瓶颈。一方面,自贸区数据开放性不足,数据使用率和利用率不高。部分人工智能企业反映,目前公有大数据开放共享还远远不够,大部分数据都是私有或封闭的,数据壁垒难以消除,不同行业间的数据共享程度低。另一方面,与数据高效便捷流动相适应的举措尚不健全。如当前设备在线监测诊断已成为全球高端装备企业的重要服务,并由此带来大量数据的跨境流动,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仍为空白,企业对此诉求十分迫切,希望尽快出台相关举措。

数字监管模式滞后。自贸区“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的贸易监管制度在实施层面面临较大挑战。一方面,监管的数字化应用滞后,传统的基于部门和行业的离散式监管渠道和模式难以适应一体化、园区化集成监管需求,导致贸易便利化程度大打折扣。如部分自贸区业务领域的数字化平台各自独立运行,数据没有完全共享互通,难以实现全部环节一体化、数字化闭环监管。另一方面,适应数字化发展要求的“数字围网”监管体系尚未在自贸区形成,对原有的实体特定区域的监管模式还未形成全流程再造,难以对自贸区运转实行全天候、全方位、一体化安全监管。

二、深层次原因分析

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动力不足。一方面,创新环境不佳。长期以来,我国数字产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模式创新和资本扩张,产业基础薄弱,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原始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亟须加强,数字技术发展还存在一定不足,阻碍数字服务贸易产业链转型升级。另一方面,数字服务领域开放度不足。当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趋于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性,在整合全球资源以及拓展全球市场方面难度持续加大,企业国际化程度不高。在“走出去”过程中,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型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限制了数字服务产业的创新与竞争力的提升。

贸易数字化转型服务不到位。一是自贸区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当前自贸区普遍存在数字化服务落后,数字化转型平台和产品不足。已有的平台多局限于自贸区自身的综合管理平台,未能系统梳理自贸区内贸易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需求,较难为自贸区内的贸易企业提供便捷的转型咨询、诊断、供需对接等数字化服务,在帮助解决贸易企业“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等难题方面缺乏统筹规划与服务。二是第三方服务供给不足。当前数字化转型缺乏有能力承担集战略咨询、架构设计、数据运营等关键任务于一体,能够实施“总包”的第三方服务商。目前市场上的方案多是通用型解决方案,无法满足客户、行业的个性化、一体化需求。此外,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市场上软件、大数据、云计算等各类业务服务商良莠不齐,缺乏行业标准,选择难度较大。

数字贸易规则制度不健全。目前针对传统服务贸易的生产、交付、监管、税收、版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用于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方式,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服务平台监管等问题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数据归属认定、算法伦理、数字服务平台责任等问题亟待解决。此外,数据跨境流动风险管控框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内尚不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面对数字化带来的新型风险时,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RCEP对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建设能力亟待进一步完善。

三、政策建议

强化数字服务贸易创新驱动。一是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自贸区试验田作用,探索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管理制度创新,持续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细化梳理政府权力正面清单,聚焦市场准入、开放条件、竞争规则和秩序规范,探索政府审慎监管和权力事项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构建完善现代化市场体系。持续拓展扩宽试点领域,进一步拓展市场准入外延,制定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等。二是加大数字服务贸易创新供给能力。统筹推进数字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基础研究,聚焦未来网络、边缘计算、泛在人工智能、泛在信息安全、无障感知互联等重点领域,推进数字技术原创性研发和融合性创新,力争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软件等领域取得若干原始性、标志性创新成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技术中心。

深化贸易数字化转型服务。一是提升自贸区贸易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瞄准自贸区贸易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共性需求,充分整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服务商、人才、金融等,加强政府、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等紧密合作,汇聚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资源,打造一批功能完备、技术可靠的底层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转型产品,提高企业的业务赋能水平。梳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模式和典型经验,配套完善集人员培训、应用示范、测试认证等环节于一体的支撑体系,激发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性,为解决“不敢转、不会转、不愿转”的问题提供支撑。二是强化数字化平台赋能效力。以贸易龙头企业、ICT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主导,加快建设一批数字贸易创新平台载体。根据贸易领域特点以及运作方式,强化基于数字化平台的业务创新、模式创新和组织创新,引导平台通过完善运营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等推动贸易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产业链上下游信息交互、供需对接、业务协作,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培育一批基于数字化平台的虚拟产业集群,逐步形成大中小企业各具优势、竞相创新、梯次发展的数字化产业格局。

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贸易发展规则。一是探索完善适应开放需求的数字贸易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结合RCEP等规则,主动探索制度创新,支持自贸区等区域先试先行。深入研究开放环境下原有数字贸易监管治理逻辑或原则的适用性,完善对数字服务、数字贸易等监管,探索开展数字贸易统计监测。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等重点领域规则。二是加强跨境数据保护规制合作。争取自贸区跨境数据流动政策创新,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开展跨境数据分类分级,探索创新数据确权、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等交易标准及数据交易流通的定价、结算、质量认证等服务体系,规范交易行为。推动自贸区离岸数据中心建设,促进国际数据流量集聚。

推动数字贸易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是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鼓励自贸区积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在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中小企业、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领域探索建立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把握相关规则和标准制定的主动权。探索建立自贸区和自贸区内外联动机制,继续将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等议题放在自贸区进行局部试点,积累经验后全面推广。二是探索自贸区灵活务实的合作机制。准确研判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并实施差别化的数字贸易对接机制。积极引导自贸区内企业实施更多的双边、多边、第三方数字贸易合作项目,拓展5G、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贸易合作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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