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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研究

摘 要:疫情导致全球经济陷入低迷,但也成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紧密关系的催化剂,助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持续深化,但数字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仍面临数字贸易规则未完善、数字鸿沟加剧和数字空间治理水平低等问题,在介绍“一带一路”数字贸易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数字贸易规则


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大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从整体看,俄罗斯和亚洲国家与中国在数字贸易合作方面更为密切,中国蓬勃发展的数字贸易也为“一带一路”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其中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展示出了巨大潜力。同时跨境电商也抓住了疫情期间的契机,助推着“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时代的全面到来。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趋于上升,但当前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数字贸易规则、数字壁垒、数字鸿沟、数字治理、数字人才等问题制约着数字贸易合作,严重阻碍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针对以上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现状

(一)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注入强大新动力

随着新一轮数字变革时代到来,中国数字贸易蓬勃兴起,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领域发展的强大新动力。2017—2021年,中国数字贸易市场规模逐年上升,从27.2万亿元增至42.89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从32.9%提升至39.8%。俄罗斯是中国最主要的数字贸易合作国,中国凭借发达的5G技术为中俄双方开展数字贸易合作创造了机遇,双方在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数字贸易方面成果卓越,2022年1月俄罗斯跨境在线贸易领域中的75%都来自中国,2021年俄罗斯跨境电子商务实体商品交易额高达50亿美元,且该增长几乎全部来自中国在线销售商。近年来,由于多数东盟国家正处于数字基础设施和科技发展加速期,加强与中国的数字贸易合作成为其优先选项,双方在RCEP高标准经贸协定基础上,利用网络和数字技术使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融合,为中国和东盟的各方企业构建了高质量数字贸易发展通道。截至2022年1—7月,中国-东盟贸易额达到5449亿美元,同比增长13.1%,占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提高到15%,中国连续13年保持东盟最大贸易伙伴。

(二)数字服务贸易在疫情期间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2020年疫情引发了全球范围内服务需求骤减,而数字贸易却呈现逆势增长态势,占服务贸易的比重进一步提高至62.8%。商务部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总值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数字服务出口1.26万亿元,增长18%。2022年上半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额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数字服务出口6828亿元,增长13.1%。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5年来增长近10倍,2020年和2021年连续实现高速增长。疫情的持续蔓延激发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合作的新动能,2021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服务进出口总额超1100亿美元,同比增长33.4%。整体来看,在疫情期间中国与俄罗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具有优良数字经济和贸易基础的国家合作更为紧密,而“中国服务”也在以超大规模市场和领先的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进与阿联酋、泰国、印度尼西亚等贸易基础良好的国家之间的数字贸易,且将波兰、以色列、菲律宾和匈牙利等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列为数字贸易合作的拓展重点。

(三)跨境电商助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时代全面到来

近年来,与我国在跨境电商贸易领域合作密切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有俄罗斯、日本、韩国等。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21年中俄货物贸易额达到1468.7亿美元,同比增长35.9%,2021年前11个月,中俄跨境电商贸易额增长了187%。这正是中俄跨境电商平台充分利用平台自身优势,以强大的数据技术能力、先进的跨境电子贸易支付系统和不断完善的跨境支付体系,保障中俄数字贸易发展进步的成果。疫情期间,由于现金及银行卡等支付手段有成为病毒载体的可能以及居家隔离的需要,无接触地跨境网购方式及数字支付被中日韩普遍接受和应用,这也为中日韩地区的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契机。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统计,2020年中日跨境电商贸易中,日本从中国进口贸易额为340亿日元,日本向中国出口贸易额为19499亿日元。而中国也是韩国跨境电商产品的最大出口国,占韩国跨境电商总出口额的60%以上。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形成完善的数字贸易规则

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领域,其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一直是各国争夺的焦点。各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规则制定方面存在不可逾越的分歧,全球缺乏统一完善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治理体系。当前国际上主流的数字贸易规则为WTO、TPP、TTIP、TISA等贸易协定中有关数字贸易的内容和美国、欧盟制定出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和欧式数字贸易规则,意见并不一致。且在几个主要的发达国家压迫下,发展中国家和普通发达国家的话语权被削弱,使得数字贸易规则在无法统一的基础上更难完善。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也由于缺乏统一规则的指导窒碍难行。目前,“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治理机制主要以基于某种共识、友谊或互信的关系治理为主,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治理明显不足,加之各国均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使得沿线国家同样面临着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导权的问题,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问题更加显著。例如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中国、新加坡和中东欧各国分别主张中式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和欧式数字贸易规则。“一带一路”沿线数字贸易规则的完善道路挫折重重。

(二)“一带一路”数字空间治理水平较低

互联网时代,数字空间的建设与治理对数字贸易的发展不可替代。数字空间分为五个层面,人工智能、数据、物联网、网络安全和社交媒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社会环境等因素,在各层面的治理上都稍显不足。首先,严峻的疫情使得沿线多国跨国公司的产销渠道出现阻塞,全球化产业链受到沉重打击,部分国家对全球化的认知发生改变,经济贸易发展重心向国内偏移,减少了对跨国产业链的资源投入,转而着力提升国内生产制造能力。由此逆全球化浪潮兴起,沿线各国贸易环境混乱,数字治理难度加大。其次,“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及地区仍存在战乱、恐怖袭击多发现象,尤其是中西亚、北非等地区,政治经济动荡频繁,数字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导致沿线各国之间数字经济空间发展不平衡,数字空间治理难以实现共同发展。最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尚未建立有关数字空间治理的专门机构,且部分国家经济、科技较为落后,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数字贸易相关产业发展程度低、成本高、难度大,无法形成合理高效的数字贸易空间治理格局。由于在网络安全生态系统、资源、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落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超过40%的国家尚未建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机制,2/3以上的沿线国家未建立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机制。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鸿沟加剧

近几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整体的发展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从区域看,各国数字贸易发展仍存在显著不平衡。例如新加坡、俄罗斯等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高、数字贸易基础雄厚;伊朗、肯尼亚等国数字贸易发展落后,甚至部分国家仍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设施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互联网普及率较低,网络基础设施区域分布不均匀,安全性、准确性差,建设滞后且成本极高。2021年,印度互联网普及率为45%,埃及为39.8%,排名靠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则拥有成熟的基础设施,互联网普及率均在90%左右,数字贸易发展体系完善,贸易规模远超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水平方面,发达国家核心技术自给率高,数字企业国际竞争力强;发展中国家则因缺少资金、教育水平落后等一系列问题,数字技术发展较差、信息化水平低,两极分化极为明显。UNCTAD数据显示,2019年,发达国家数字贸易市场占有率为76%,而发展中国家占有率仅为23%,市场份额虽有所增加,但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本身的巨大“数字鸿沟”,加之“马太效应”的存在,沿线各国数字贸易发展差距不降反升,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平稳运行。

(四)数字贸易壁垒阻碍数字贸易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提高对数字贸易的重视程度,大多数国家对数字贸易的限制持续升级,通过设置关税、出台数据准入制度等重重壁垒确保本国数据安全,维持数字贸易平稳运行。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且由于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法律建设等方面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数字贸易的往来会采取更为严格和复杂的限制措施。在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方面,整体上发展中国家远超发达国家。过去几年,中国数字贸易限制指数为0.5,哈萨克斯坦为0.44、印度为0.3,而美国和英国仅为0.083、日本为0.087。在措施方面,俄罗斯要求数据本地化,还对通信服务、下载和流媒体、国外企业提供的跨境服务等进行限制;中国对需要跨境流动的数据进行严格筛查,要求重要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本地储存,禁止外商在中国进行网络出版活动等。这些措施使得数字贸易的发展成本显著提高,从而减少了跨境贸易流量,大大降低了各国贸易效率,创新能力受到限制,严重阻碍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贸易的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五)数字贸易人才供给不足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迈入快速发展阶段,相关人才匮乏问题凸显。首先,沿线各国尚未形成完整高效的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从事数字贸易工作所需的具备数字战略管理、数据分析和挖掘、跨境数字营销等能力的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供给严重不足。例如,中国进行数字贸易工作的人才大多毕业于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电子商务等专业,掌握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其次,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要求数字贸易人才与时俱进,掌握更高水平的数字技术与创新能力,但大多数沿线国家仍存在着低端人才供给量大,创新型中高端人才和领军人才有限的问题,人才培养进度始终滞后于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据预测,到2025年中国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上的人才缺口将分别达到500万、230万和150万。最后,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往来方面,由于沿线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中国若想拓展沿线国家的贸易市场就需要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导致对掌握沿线国家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信息的专业人才需求剧增,数字贸易人才的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数字贸易规则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快速,但国际上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责任推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中国与沿线国家不仅应积极参与世界经贸合作平台如WTO组织的关于数据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数字贸易规则标准的讨论,共同制定并不断完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还应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并结合各国国情对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改进优化,积极争取相关话语权,推广发展中经济体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提案。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数字大国,应当借助“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亚信会议、上合组织等双多边平台,持续加强同沿线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多边磋商,主导和推动建立统一的“数字丝路”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不断面向国际多边组织及平台如国际电信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展现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方案。

(二)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数字贸易监管体系

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数字空间治理水平较低的问题,中国与沿线各国应当充分借鉴其先进的治理经验。首先,各国要加快制定完善国内网络安全保护与数据隐私保护等数字领域的法规政策,同时独立设置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严审严惩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数字空间治理和数字贸易交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还需建立相关仲裁机构,组织专业人士处理数字贸易纠纷问题。其次,中国应集聚社会力量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国际数字贸易网络环境,加大对网络数据安全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宣传力度,并与沿线国家的媒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及时向民众揭露数字贸易中可能出现的数字安全问题,使交易双方在进行跨境数字贸易时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最后,中国应当积极联动沿线国家,针对数字空间治理和数据安全保护进行磋商洽谈,共商共建共享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提升网络监管部门的安全风险评估、跨境数据流通级别评估等能力,确保跨境数字贸易中数据信息的权威性与可利用性,实现数据信息在网络空间中安全有序地流动。

(三)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

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石,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也有利于缩小数字鸿沟、巩固数字贸易。中国等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应助力沿线其他国家实现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一是政府积极出台优惠政策,激励本国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到沿线国家的光纤光缆、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中,二是联合亚投行和区域多边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沿线欠发达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援助,促进其与沿线其他国家互联互通水平的提升。此外,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应不断提升信息通讯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水平,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促进PPP模式的推广应用,提高互联网和宽带等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率,并且在网络质量、传输速度和成本等方面推动数字服务质量的同步提升,逐步缩小宽带鸿沟和数字鸿沟,还可以共建专门的数字贸易信息服务平台,以降低数据交易成本、实现平台间的信息联通共享,进一步推动沿线国家数字基础设施的应用以及数字贸易的发展。

(四)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度

鉴于目前世界正处于数字化转型时代,数字技术日益成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各国需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助推本国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因此,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在保障本国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扩大跨境数字贸易对外开放度,提高与其他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水平,可以通过完善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推动协定各方采取增强跨境支付建设、加强国际税收等信息交换、减少关税壁垒等措施来降低双边数字贸易成本,同时营造开放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为外国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便利,实现外资利用规模和质量效益的同步提升。此外,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因地制宜地制定数字贸易发展规划,优先选择数字贸易发展潜力较大并且贸易壁垒较小的国家如新加坡作为贸易合作伙伴,加强并深化相互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针对数字贸易效率较低的国家,可以通过积极与其开展谈判,争取减少配额限制、产品跨境限制等贸易壁垒,进一步推动数字经贸往来和合作。

(五)积极开展联合培养人才项目

数字化人才培养是一国数字水平提升的基础,也是一国数字贸易不断发展的动力。一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应增强对本国高端数字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视力度,鼓励相关科研院校和企业联合营造优化“双创”生态环境,培养兼具信息数据思维和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还应当通过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营造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国外数字型复合人才流入,增强本国高端“互联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另一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当深化数字型人才的国际合作交流,铸就“数字丝路”人才教育共同体。各国政府需加强数字领域人才的交流、合作,可以牵头构建数字技术创新人才产学研融合培养机制,组织建立专门的信息人才交流平台,深化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数字通讯领域前沿技术方面的创新合作。各国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也应携手推动国际联合办学、校企合作,在相关领域开展研修访学等项目,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充足的智力资本储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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