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3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的管理,推动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23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完善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相关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拨付下达资金,开展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发挥重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源统筹利用。支持基地及基地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2.支持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
(二)重点服务进口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开展研发活动,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的特别规定)
各支持方向相关特别规定参见附件。
第八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效果、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违规处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十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3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附件:
1.2023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金申报指南
2.2023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3.2023年度上海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4.2023年度上海市技术出口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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